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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陕西单独二胎生育福利,西安、宝鸡产假、津贴不变

2023-12-02 14:11作者:admin

在国家单独二胎方案宣布落地后,陕西省也迅速启动单独二孩政策,通过人口测算、应对措施准备、社会调研之后,于3月1日正式实施

陕西单独二胎政策

陕西单独二胎政策主要针对单独家庭放开二胎,即一方户籍在本省内,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

独生子女才能享受单独二胎

陕西单独二胎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在省内,或一方在省内另一方常住本省;

2夫妻双方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至少有一方为独生子女。

Tips:

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是本人没有兄弟姐妹,包括亲生或收养的,或是曾有兄弟姐妹但死亡的,进行单独二胎申请时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相关证明。

2022西安失独家庭再生育补助标准

西安失独家庭再生育最新政策规定,43岁以下的夫妇可以享受再生育福利,具体如下:

西安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规定,从2014年起,城镇和农村,将女性满49岁以上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的特殊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和340元。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对于60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仍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执行,即农村每人每月800元,城镇每人每月1000元。

生三胎有产假和生育津贴吗?

生三胎是有产假和生育津贴的。产假是指生育年龄的女性在分娩过程中享有的法定休假。不过产假的时间因人而异,每多生一个孩子延长15天的产假。

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子女的法定产假不能低于90天,但相关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生三胎仍然可以享受休假。但是,因为三胎还没有开放,所以在法律上是不能享受到法定的产假,不过也是可以请产假的。

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非法生育不能请产假的规定,只要生了孩子,就可以享受产假。因此,就算是非法生产也有产假,但基本产假为98天,没有奖励假。

陕西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六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告知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一方户籍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或者收养情况证明。

(三)病残儿鉴定、子女伤残证明、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查意见以及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不发给生育证,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自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计算审核时间。

第二十九条符合再生育子女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一)弃婴、溺婴等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

(二)因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终止妊娠的。

(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

第三十条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情形,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后,报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再鉴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结论。

第三十一条患有不孕(育)症的夫妻选择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应当持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育)症诊断书、生育证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查验核实后施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将施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第三十二条推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由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遗传性疾病不宜生育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婚前医学检查所需费用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具体办法和费用承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民政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做好医学咨询、医学检查、生殖保健和技术服务,预防出生缺陷的发生。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经产前检查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第三十四条公民享有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权。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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